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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6月02日

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发 文 号:苏安办〔2011〕25号
发布单位:江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6-02
实施日期:2011-06-02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和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实施监管监察(煤矿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3个等级:

  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三级重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二级重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一级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各方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基本制度:

  (一)重大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定期排查与整治制度,并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并于每月2日前向所在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由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制度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措施和应急方案,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三)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三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申报。其中,二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向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上报;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向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上报。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六个方面内容。

  (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保证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专项资金并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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