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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6月02日

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发 文 号:苏安办〔2011〕25号
发布单位:江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6-02
实施日期:2011-06-02

  附: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附:

  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向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期限及治理方案。

  第三条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分级负责制。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挂牌督办。

  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省、市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的,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报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挂牌督办。

  第五条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登记、督办、摘牌销号制度。

  第六条省安委会在安全生产网站等媒体,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七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由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九条 被挂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十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相关单位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提出复查验收申请报告。

  挂牌督办单位在收到被挂牌单位的申请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审查合格的,对该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其恢复生产经营,并摘除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审查不合格的,由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下达停产整改指令,确属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审查验收前,应当由专家组或有资质的评价机构提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的专项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十四条 上一级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对下一级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重要内容实施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由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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