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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01日

赣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落实管理办法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5-01-01
实施日期:2005-01-01

  (九)市教育局: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公路、水路运输企业、渡口交通、城市交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全市公路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市水利局:负责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负责大中型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河道采砂场点、船舶的安全监管和安全整治工作;

  (十二)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十三)市冶煤行业办:负责全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

  (十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下同)及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十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指导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设立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或申请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物品的,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前置批准文件前,不得核准登记;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市场经营活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应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文件的企业,由其主管部门书面告知企业的原登记机关,由原登记机关责令变更经营范围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六)市旅游局:负责市直旅游景点、旅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市旅游区和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市房产局:负责城区危房安全及房屋拆迁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十九)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跨区域流域的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负责进口危险品的监督检查;

   (二十)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防雷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管理;

  (二十一)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二)市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三)市经贸委:负责电力、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四)市外贸局:负责外资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五) 其他有关市直部门、单位和民航、电力、邮政、电信等驻市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负责本系统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各部门的职责,比照上述对应部门职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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