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报表;
(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评估)报告;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六)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战演练。
第二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现场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二)重大危险源的确定及潜在的危险性评估;
(三)应急救援报警系统及信息传递;
(四)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物资;
(五)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六)应急救援程序与行动方案;
(七)善后和恢复;
(八)培训与演练;
(九)应急救援预案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并按照职责分工对重大危险源各类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应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监控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有新的规定或新的标准,按新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