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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7月09日

长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长府发〔2011〕13号
发布单位: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09
实施日期:2011-07-09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本行政区域内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由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六条  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积极探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如实地反映所评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不得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调度室,随时掌握各工作地点的相关情况,并能与主要工作地点取得联系。

  第二十二条  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应设立技术部门,并应配有采掘、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非煤矿山企业,应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地下矿山企业应在技术管理部门中配备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三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和旅游包车及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定的时限,完成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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