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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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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令2013年第49号
发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09
实施日期:2014-02-09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火车站地区(以下简称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维护火车站地区公共秩序,提高公共服务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车站地区,是指由市政府划定的长春火车站站南地区、站北地区和长春西站所辖区域。

  长春火车站站南地区范围:以站前广场为中心,长白路东至东三条;胜利大街、黄河路东至东一条(东一条:长白路至黄河路段);人民大街南至长江路与四平路交汇处;杭州路:人民大街至汉口大街段;汉口大街、丹东路西至西一条(西一条:辽宁路至汉口大街段);辽宁路:西至西三条东侧建筑红线交汇处;北至南站房一步台阶下。

  长春火车站站北地区范围:以北站前广场为中心,东至铁北二路与九台路交汇处;西至凯旋路(凯旋路:西桥洞至铁北二路北侧建筑红线段的中心线以东);南至北站房建筑红线;北至铁北二路建筑红线;北人民大街北至台北大街。

  长春西站地区范围:以西站广场为中心,东至南阳路中心线;西至双丰大街中心线;南至站前街中心线;北至落客平台铁路站舍建筑红线;落客平台东至南阳路交汇处、西至双丰大街交汇处 。

  第四条 火车站地区实行综合管理的原则。以长春市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为主导,相关行政机关和单位综合协调、互相配合、依法治理。

  市政府实行行政授权、行政委托、指定管辖等执法机制,提高火车站地区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管理的,应当签订书面行政委托书。

  第五条 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辖区综合管理方案、年度管理实施计划、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依法行使市政府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管理权限,查处辖区内违法行为;

  (四)对授权、委托管理事项以外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有关行政机关;

  (五)建立健全本辖区交通秩序、公共设施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管理巡查制度;

  (六)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督促有关行政措施的落实;

  (七)协调管理辖区内各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共同做好综合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安、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划、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园林、民政、文化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火车站地区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对长春火车站、长春西站地区实施统一治安管理。

  交通、工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在火车站地区的工作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主管部门和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双重管理的原则,配合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开展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条 火车站地区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九条 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与本市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利用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提高综合管理效率。

  火车站地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管理工作信息,保障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共同维护火车站地区管理秩序。

  第十条 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履行政务公开职责,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火车站地区设置业务咨询服务平台,做好公共服务、解答问询等工作,并依法处理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

  第十二条 火车站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落实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 在火车站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凭证,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其他重大行政决定,影响火车站地区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等管理秩序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征求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在火车站地区设置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监督亭、工作亭等各类服务亭的,应当经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批准。

  因建设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批准。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在火车站地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从事咨询、展览、宣传或者经营活动。

  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公益性活动的,应当经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批准,并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貌。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经批准在火车站地区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占道费。

  第十八条 在火车站地区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工程需要临时占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办理施工占道手续。

  施工工地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安装围挡,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粉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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