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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97修正)

发 文 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第103号
发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第103号
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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