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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发 文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发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
  (二)既未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又未采用地震动参数分区界线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
  (三)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未采用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依据本办法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未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建设工程所在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验收抗震设防要求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抗震设防要求的采用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依法验收,致使建设工程发生严重震灾后果的;
  (二)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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