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机动车辆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均适用本办法。
一、各级政府职责
(一)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管理日常工作。
(二)县(区)、乡(镇)政府是本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行政正职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下列事项:
1.建立县(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并设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
3.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4.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制度,并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活动;
5.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6.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山区公路及农村低等级公路的路况改造;
7.建立对公路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8.定期表奖交通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9.严格依法对交通事故责任单位的领导人实施责任追究;
10.制定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11.及时准确上报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信息。
二、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责
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其行政正职或法人代表为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下列事项:
(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二)建立本单位自有和单位员工自驾机动车档案。
(三)对内部持有驾驶证的驾驶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交通
,监督其及时参加公安交通部门的会议和安全培训。
(四)分解落实年度责任事故控制指标,签署交通安全责任状。
(五)严格录用驾驶人,不准录用无资格人员或被公安机关吊销驾驶证件人员从事驾驶工作。
(六)加强车辆日常维修保养,杜绝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和报废车辆上路行驶。
三、重点单位职责
重点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客运、货运和城市公交、出租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旅游运输、拥有7座以上自用车辆的单位。重点单位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录用具有特殊资质的驾驶人员。
(二)对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3年内不得从事运输车辆驾驶工作。
(三)驾驶人员在录用期间,被公安机关累积记分满12分的,1年内不得驾驶专业运输车辆。
(四)对录用非本市机动车驾驶执照的人员上岗前,须先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有关规定等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五)全面掌握机动车驾驶人员有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不得录用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