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窨井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顺畅和公共安全,根据《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道路范围内各类窨井的设置、维护与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窨井,是指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交通信号、人防等各类地下设施的检查井、阀门井、消防井、接线井、进水井的井体、井箅、井座、井盖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人是指城市道路窨井的所有者。管理人是指城市道路窨井的产权人或者依据协议负责对窨井维护管理并承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窨井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管辖城市道路范围内窨井的行政监督管理。
区(含经济开发区,下同)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区城市道路窨井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市管辖城市道路外的城市道路窨井的行政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质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窨井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窨井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本市相关规定,并积极推广使用先进产品和先进材料。
第五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建设窨井原则上规划在非机动车道、人行步道或者城市道路附属绿化带内。
建设窨井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实施,不得擅自移位和增设。
第六条 机动车道上窨井井盖、井座不得低于40吨的荷载能力。
第七条 窨井井盖应当标明窨井使用性质的文字或者标识;井壁应当设置标明产权人、管理人和抢修电话的标志牌。
不同使用性质的井盖禁止混用。
第八条 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和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窨井管理档案,建立窨井巡视监督制度,建立与窨井管理人联系制度,设立公开电话,受理公众投诉。
第九条 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和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
(一)在巡视检查中发现窨井缺失、损坏,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 同时通知管理人进行及时修复;
(二)通过投诉举报或其他方式收到窨井缺失、损坏有关信息的,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情况属实的,当即设置警示标志,同时通知管理人进行及时修复。
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和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窨井修复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条 窨井由管理人负责维护管理。
窨井为共有的,由产权人协商确定一家管理人负责维护管理;协商不成的,由具有管辖权限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进行协调确定。维护管理费用由各产权人共同承担。
政府建设的窨井,办理移交手续前由负责建设的单位维护管理;办理移交手续后由接收的单位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窨井管理人应当接受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或者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检查,并应当做到:
(一)健全窨井管理档案;
(二)建立窨井日常巡查、维护和抢修制度;
(三)向社会公开抢修值班电话;
(四)及时填埋废弃窨井。
窨井管理人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井盖、井箅、井座移位、缺失、破损以及井体下沉、塌陷等危及交通安全情形时,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