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起重机械安装管理
第十条 起重机械安装企业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依法按照等级标准范围承接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未取得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企业实行安全登记公告管理,申请安全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
(四)企业安全机构设置文件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单;
(五)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特作证件;
(六)企业施工设备配置数量及类型一览表;
(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企业近两年所承担的起重设备拆装工程名单及使用单位评价意见;
(九)企业近两年安全生产情况(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出具事故结案报告)。
登记合格的将通过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公告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企业名单。
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顶升、附着,必须由同一个单位完成。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报《起重机械安装开工报告表》,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派专人到达现场检查以下工作的准备情况:
(一)安装施工合同;
(二)安装的设备是否在其安装资质等级范围内;
(三)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的《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协议》;
(四)经审批的安装专项施工方案;
(五)起重机械保险单;
(六)作业人员职工工伤保险单;
(七)起重机械安装位置平面图;
(八)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九)安装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
(十)安装作业应急救援预案。
检查合格的,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开工报告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安装单位方可进行安装。
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登录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上报现场安全检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