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法律规范>> 地方法规>> 辽宁>>正文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发 文 号:大政办发 [2008] 209号
发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8-12-12
实施日期:2008-12-12

  (七)因工负伤职工旧伤复发有争议的因果关系确认;

  (八)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九)因工伤与疾病界限不明的因果关系确认;

  (十)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委托的以下鉴定:

  1.用人单位、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超过工伤认定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能受理认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

  2.非法的用人单位和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其雇佣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3.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

  (十一)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

  1.其他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2.其他由劳动仲裁、法院、信访等部门委托按工伤鉴定标准鉴定处理的。

第四章 鉴定的申请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理范围的,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三条 申请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应按规定填报鉴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填报鉴定申请的

  1. 填写《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粘贴职工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2. 劳动保障或人事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以前的工伤认定手续)原件并复印件各1份;

  3. 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各1份;

  4. 职工完整的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等资料;

  5. 属职业病的,须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并复印件;属精神病的,须提供市精神病诊断组的《精神医学鉴定书》原件并复印件。

  (二)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并填报鉴定申请的

  需提供材料同前款。《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可以不盖用人单位公章,但须提供用人单位全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十四条 申请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应按规定填报鉴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填报鉴定申请的

  初次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的,可同时申请将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一并进行。

  已经做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需申请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的,提供材料应在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材料基础上,另附《工伤、职业病鉴定结论通知单》(以前的鉴定结果)原件并复印件各1份;

  (二)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并填报鉴定申请的

  需提供材料同前款。《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可以不盖用人单位公章,但须提供用人单位全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