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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17日

辽宁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发 文 号:辽安监规划〔2008〕133号
发布单位: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10-17
实施日期:2008-10-17

  第九条申请乙级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中央驻辽企业、省属企业、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事业单位申请乙级资质检测检验机构直接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1.《辽宁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申请书》及附表。

  2.机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3.机构组织框图。

  4.机构工作场地平面图。

  5.机构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6.典型项目的检测检验报告。

  7.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8.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9.以下有关证明文件:

  (1)检测检验人员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2)检测检验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3)检测检验人员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和检测检验人员简历;(5)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

  (6)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评估报告复印件;

  (7)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证明材料;

  (8)办公场地证明文件。

  (二)申请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机构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机构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并在申请书上签署审查意见。

  (三)申请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机构把申请材料报送到省安全监管局。

  (四)省安全监管局收到机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五)材料审查合格,20个工作日内省安全监管局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

  (六)省安全监管局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审批工作。予以批准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作出资质批准前,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七)评审专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安排,并对其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甲级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机构应当于期满前6个月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机构应当于期满前6个月,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行作废,不得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

  第十一条已获得甲级资质证书的机构需调整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已获得乙级资质证书的机构需调整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检测检验业务范围调整后的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调整业务范围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

  第十二条同一机构只能获得一个级别的检测检验资质,甲乙级检测检验资质不得重复申报。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的,可申请甲级检测检验资质。取得甲级检测检验资质后,原乙级资质证书即被注销。

  第十三条省安全监管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及时公布检测检验机构的变更情况和撤销资质证书的机构名单,并按规定将乙级机构批准文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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