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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04月12日

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

发 文 号:本政办发[2008]31号
发布单位: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8-04-12
实施日期:2008-04-12

  第七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必须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由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管理细则》规定进行奖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

  2.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管理细则

  3.本溪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项目分数表

  附件1:

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 杨 力 副市长

  副组长:赵福才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

  龚振福 市财政局局长

  成员: 焦伟光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大成 市公安局副局长

  孙福洲 市交通局副局长

  赵绍平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张宇明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赵福才(兼)。

  附件2:

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管理细则

  为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和考核工作落到实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一、 考核指标

  1.伤亡事故考核指标;

  2.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指标;

  3.安全宣传教育指标;

  4.安全基础管理指标;

  5.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指标;

  6.否决指标。

  二、考核方法

  由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检查考评小组,年中、年末各检查一次,按各分项考核标准打分,年终进行总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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