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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04月12日

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

发 文 号:本政办发[2008]31号
发布单位: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8-04-12
实施日期:2008-04-12

  1.未按法律规定购买、发放扣2分。

  2.未按规定配戴每人次扣0.1分。

  5.新、改、扩建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 (4分)

  1.未按规定进行预评价扣2分。

  2.未经市安监部门验收扣2分。

  6.安全措施经费提取(2分)

  未按规定提取安全措施经费扣2分。

  (五) 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30分)

  1.安全检查(10分)

  1.未有或未执行安全检查制度扣2分。

  2.隐患逾期未改,每项扣2分。

  2.隐患整改及资金投入(10分)

  1.隐患无整改计划扣1分。

  2.未及时实施整改措施扣1分。

  3.未按期整改完毕,每项扣1分。

  3.工艺设备安全管理(10分)

  1.无安全防护设施每台扣0.5分。

  2.特种设备未按期检验每台扣0.5分。

  3. 使用检验不合格设备每台扣2分。

  4.对危险设施、设备未设安全警示标志每台扣0.5分。

  考核项目考核办法扣除分评定分备注

  (六)否决指标

  1.杜绝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

  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各类重特大事故。

  2.有效遏制各类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1起1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1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3.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应在下达的考核控制指标范围内

  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考核控制指标。

  4.事故报告及时准确并积极配合调查

  1.发生事故隐瞒不报。

  2.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领导在事故发生后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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