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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04日

阜新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发 文 号:阜新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发布单位: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04
实施日期:2011-01-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管线工程管理,确保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企事业单位自用管线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等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公安、人防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

  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对其所有或管理的地下管线安全负责,建立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 地下管线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拟建设地下管线单位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管线位置。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在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的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一次,且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协助监督并报规划主管部门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形成完整的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完成施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材料,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无拆除必要的,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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