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所在单位或其本人向市安监局推荐或自荐;
(二)本人填写《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报送市安监局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并行文公布。
第十二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在市安监局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执行指派公务中,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并对指派单位负责;
(二)按时参加市安监局和专业组召开的会议,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三)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指派单位函件和专家证,方可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四)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在紧急、危险情况下,专家应当建议、指导现场有关人员处理安全隐患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市安监局。
(六)各专业组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市安监局法规处。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选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市安监局各处室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专家建议名单,报请分管局长同意后,由聘用专家的处室,负责通知专家所在单位、部门及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按时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市安监局各处室可直接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和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执行任务。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时,应征求市安监局同意。聘请单位和专家本人对所执行任务中的签署意见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专家在参加市安监局指派的任务期间,可领取适当的劳务费。劳务费及公务期间的旅差费,由市安监局各处室或任务、项目提出方(受益方)提供。 专家的劳务费按公务项目、审查内容及其所需投入的劳动量由指派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确定。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安监局批准可以终止专家资格,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
(三)连续1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正常活动;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专家工作守则。
被终止资格的专家,其专家证书应交回市安监局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专家全体会议,由市安监局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第十九条 专业组会议,由各专业组组长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组织召开,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条 专题工作会议,由市安监局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