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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呼和浩特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发 文 号:呼政发[2003]73号
发布单位:呼政发[2003]73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呼政发[2003]73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OO三年九月十日

呼和浩特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地震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呼和浩特市是自治区政治、经济、文化、科研、信息中心,地处阴山地震带中段,具有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危险性,是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之一。
为了使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能够高效、有序地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颁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破坏性地震的分类

第一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应急预案,结合震情、灾情,组织、指挥和实施震区、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二条破坏性地震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三类。
一般破坏性地震:有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5亿元以下的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200人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5—30亿元的地震,在l007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6.5级、≤7.0级的地震,或在50lOO万人口的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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