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3]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要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到2004年6月30日止,对所有进入呼市的各类蔬菜衽“双轨制”管理,在“双轨制”期内,本市及外省市已被相关部门认定为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的蔬菜可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其它基地生产的蔬菜,经检测符合国家规定的无公害标准也进入呼市市场销售,对不符合标准的蔬菜,要及时告知生产者和经销,并向社会公布。
二、从2004年7月1日起,全面实行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届时进入呼市市场的蔬菜产品,必须是经过有资质的认证机构认证(认定)的安全蔬菜产品,或经检验检测证明其质量安全指标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无公害或检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质量安全方面规定的蔬菜产品准予上市经营和销售。对未经认证(认定)或检测(检疫)不合格的蔬菜产品不准上市交易和销售。
三、凡经有资质的认证机构和权威部门认证(认定)的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蔬菜享受免检,可直接进入呼市各类市场销售。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