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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 文 号:呼政发[2003]83号
发布单位:呼政发[2003]83号
全面推行场地挂钩制度,即各类蔬菜销售市场应与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签约挂钩。
五、积极培育和推广公司+基地+农户+标准的农业标准化生产运作模式,鼓励公司、经纪人等从事蔬菜的代理经营活动。
六、凡在本市从事各娄蔬菜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于200471日前,通过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申报,向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无公害生产基地认定。未经认定的生产基地其蔬菜产品应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或市场检测合格方可上市。
七、凡进入呼市市场的外埠蔬菜,其生产基地必须是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并书面告知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无公害蔬菜标准
八、本市各类蔬菜批发、零售市场为主要责任单位,其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市场必须与所有蔬菜营销大户签定质量监管责任书,并建立蔬菜产品来源及主要流向档案,严把质量关。市场既可直接与已认定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挂钩,也可委托常驻市场的主要营销大户与基地进行挂历钩;所有零售商贩,应由无公害蔬菜批发市场或经认定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购进蔬菜。
九、所有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和各娄蔬菜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必须建立产品自检制度,按规定设立农药残留检测室,对所生产、经营的蔬菜进行定期自检,并建立检测结果档案。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卫生监督等部门要不定期进行抽检。
十、对经检测不合格的蔬菜,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生产基地要予以警告,其蔬菜要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累计三次不合格的生产基地要取消其挂钩资格,并向自治区农业厅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资格,向社会公布,并对经销不合格蔬菜的市场和商贩,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警告或处罚,同时对不合格蔬菜予以退出市场或扣留、销毁。可污染物严重超标引起食物中毒等不良后果的生产基地,要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其生产资格,并追究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十一、积极推行蔬菜产品包装日期等。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蔬菜应标明许可使用的产品标志。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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