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电梯的生产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从事电梯生产的作业人员以及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本市规划、建设、公安、安全监察、工商、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督促和支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 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的相关保险,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降低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损失。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
第二章 电梯的生产
第九条 电梯的生产单位,在本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向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
(二)单位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书;
(三)生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五)维修保养质量安全承诺书;
(六)维修保养合同格式文本;
(七)本单位维保标识;
(八)本市的维保服务对象明细;
(九)公司所在地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