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2008年),各地要继续巩固2007年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在2007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力度,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进一步落实2007年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2、200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整治工作未通过验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要依法予以关闭;
4、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通过该阶段的工作,在2007年的基础上再关闭31户非煤矿山企业,把非煤矿山采矿企业的数量减少到112户以下。
(二)非煤矿山关闭标准
1、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本辖区关闭取缔和整合改造矿井名单于每年10月10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盟行署,盟行署审核后于10月15日之前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2、颁发证照部门要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3、停止电力供应,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备设施;
4、停止供应火工品,剩余火工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5、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平整工业场地,恢复地貌,矿井生产设备、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遗散从业人员,企业还要解决好工人工资及劳动保险等有关问题。
五、职责分工
(一)盟安监局:负责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非煤矿山生产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提出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关闭名单,并依法收回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具体工作由盟安监局局长王迎翔负责。
(二)盟国土资源局:负责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查处无证开采、乱采滥挖、以采代探等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无证开采、以采代探、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关闭名单,并对关闭矿山依法吊销或暂扣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具体工作由盟国土资源局局长杨德峰负责。
(三)盟发改委:负责指导和督办对已建但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选矿厂、矿产品下游加工企业的清理和整合工作。具体工作由盟发改委主任王东负责。
(四)盟工商局:负责查处无照经营或营业执照过期、营业执照与实际投资经营人不符的非煤矿山,对关闭非煤矿山依法吊销或暂扣营业执照。具体工作由盟工商局局长乌达木负责。
(五)盟公安局:负责加强对非煤矿山火工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监管;对关闭非煤矿山要注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储存证,停止供应并收缴剩余火工品。具体工作由盟公安局局长李中亚负责。
(六)阿拉善电业局:负责切断关闭矿井的电源,拆除电力部门的供电设备设施。具体工作由阿拉善电业局局长王乐贵负责。
(七)盟人劳局:负责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委《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8号)要求,确保非煤矿山企业在册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率达到100%。具体工作由盟人劳局局长郝永利负责。
(八)盟监察局:负责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股办矿或利用职权纵容、包庇非法违法煤矿等违法行为,严肃追查各级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责任。具体工作由盟监察局局长孙果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