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抓好四项整治的落实工作
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今年要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尾矿库专项治理和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各项整治工作的进度,要进一步加大对各旗、开发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督查、检查工作力度。各地区要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各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盟对各旗、开发区领导班子、盟直机关年度实绩考核内容之中,对整治工作不利和未完成任务的旗、部门以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不予评优评先。盟安监局和国土资源局将组织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组成2个督查验收工作组,对各旗、开发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和验收。第一次督查时间为2007年9月25日至9月30日;第二次督查时间为2007年10月25日至10月30日。各工作组要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督查工作持续到2008年年底。
(二)抓好基础工作,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针对当前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差、从业人员素质低的实际,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安全投入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企业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下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台帐。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全员培训和每半年一次的定期培训。地下开采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并且从事安全管理工作3年以上,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必须能满足生产要求。认真落实安全风险抵押金政策,凡未按规定足额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监督企业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规范化建设,切实推进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在中小型露天矿山的应用,力争用三年时间,使我盟的中小型露天矿山企业全部实行中深孔爆破,促进中小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改善。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管
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取得证书后放松管理、不再具备安全许可条件的,安监部门要及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对于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发生责任事故的企业,要加大查处力度,对有关责任企业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对企业该停产整改的坚决要责令其停产整改,该吊销证照的坚决予以吊销,对责任人该处罚的一定从严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市场准入,从源头上防控事故
针对目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非煤矿山的市场准入,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市场准入的各个环节的审查把关工作。
安监部门要按照《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18号)规定,严格履行安全"三同时"审批手续,未按有关规定执行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对拒不改正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履行"三同时"手续时,对不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行业产业政策规定准入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发放采矿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或备案。此项工作由安监部门牵头,国土资源、发展改革部门配合。
对已经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安监部门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情况,由国土资源部门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安监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情况,由国土资源部门暂扣其采矿许可证,经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关闭企业名单后,国土资源部门注销其采矿许可证;新办理采矿许可证的,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第94号文件、2007年第13号文件和自治区相关行业产业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凡不符合相关行业产业政策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采矿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核准备案,安监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共同把好矿产开发企业的准入关。此项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安监部门、发展改革部门配合。
鼓励有资源有条件整合的矿山企业进行重组,改造扩大生产能力,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发展改革部门今后要严格选矿厂审批手续,对于选矿能力、选矿企业布局和规划不符合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准入条件规定的、无矿石合法来源或持勘查许可证建设选矿厂的,不得批准其项目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用地,安监部门不予办理尾矿库安全许可证。此项工作由发改委牵头,国土资源、安监部门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通过部门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情况,按照部门职能配置,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