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切实履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7号令)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监督检查原则
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旗县(市、区)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中央、区直企业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和事故查处工作。
第四条 监督检查职责:
(一)自治区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1.组织拟定全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制定工作制度和规范。
2.组织开展全区性职业健康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3.对盟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考核。
4.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危害严重和问题突出的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5.组织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以上职业危害事故。
6.组织全区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7.组织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达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任务。
(二)盟市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1.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日常监督检查,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3.组织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较大职业危害事故。
4.负责及时收集、核实、整理、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信息,及时、如实上报较大职业危害事故情况。
5.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6.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三)旗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1.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日常监督检查,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及时收集、核实、整理、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信息,及时、如实上报一般职业危害事故情况。
4.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5.组织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一般职业危害事故。
6.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