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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发 文 号:内安监职安字〔2010〕336号
发布单位:内蒙古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0-09-30
实施日期:2010-10-01

  第五条 监督检查内容

  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准备

  1.了解监督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注册类型、所属行业、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主要产品、生产原辅料、工艺流程、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已采取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

  2.确定执法检查重点内容。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和所属行业,确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重点环节,以及存在粉尘、物理和化学因素等方面的职业危害情况。

  3.查阅职业健康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4.携带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检测仪器和设备。

  5.选择陪同检查的职业健康专家。

  6.佩戴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个人防护用品。

  7.携带现场监督检查所需法律文书。

  (二)现场监督检查

  1.出示证件。出示有效的监管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及依据,告知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2.听取汇报。听取生产经营单位对遵守国家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的汇报。

  3.查阅档案。查阅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危害申报资料,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资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与维护档案、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记录和职业健康培训记录等职业健康管理档案资料。

  4.实地检查。现场查看作业场所,询问从业人员,实地了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及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职业危害告知等情况。

  5.提出意见或建议。向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通报检查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指定完成期限。

  6.发出执法文书。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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