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及自治区各级安监部门对检测检验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发展,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自治区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对在本地区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机构进行监督。
第五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甲级检测检验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资质证书;乙级检测检验资质由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监局)审批、颁发资质证书。
第六条工商注册地在自治区境内,取得甲级检测检验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工商注册地在自治区境内,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项目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七条 工商注册地在自治区境外的甲级检测检验机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应将从事检测检验的项目告知自治区安监局及检测检验项目所在地盟市、旗县区安监局,并接受自治区各级安监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质的申请
第八条申请甲级检测检验资质的条件和程序,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节 乙级资质的申请程序
第九条申请乙级检测检验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三)在编人数不少于20人,且有与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四)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 ,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
(八)取得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计量认证。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乙级检测检验资质,需提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包括:
(一)申请机构概况;
(二)申请类型及证书状况;
(三)申请机构基本信息;
(四)申请机构特殊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