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检查内容按政府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划分:
(一)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检查的基本内容:
1.贯彻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情况;
2.按规定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经费装备落实情况;
6.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的情况;
7.对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结案、备案及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8.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及监管、监控情况;
9.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和统计等情况;
10.重点行业和领域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和安全专项整治情况;
11.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演练情况;
12.完成上级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检查的基本内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责任险,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情况,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操作证及持证上岗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