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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7日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发 文 号:青安委〔2010〕9号
发布单位: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7-23
实施日期:2010-07-23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安委〔2010〕2号)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将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起草安全生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州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四)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承担中央驻青及省管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七)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八)负责组织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九)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十)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相关指标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指标体系,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隐患治理所需资金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规划。

  (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推动完善我省相关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工艺技术。

  (三)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能源行业标准的实施。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五)负责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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