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对当事人做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后,应立即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鉴定意见应明确维持或变更原诊断结论及本次鉴定的诊断结论与处理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签名,并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鉴定对象各执一份,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存档一份。
第二十三条 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将全部职业病诊断鉴定材料移交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在签发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发送当事人。通知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首次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并报告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应在诊断鉴定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职业病诊断鉴定档案并永久保存。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应在每年11月10日前将本年度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果统计汇总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文书、统计用表按附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流程图
2.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告知书
3.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表
4.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接收回执
5.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当事人)
6.职业病诊断鉴定受理通知书
7.职业病诊断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8.职业病诊断鉴定材料核实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
抽取事宜通知书
9.职业病诊断鉴定材料核实结果记录单
10.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回避申请书
11.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抽取委托书
12.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名单确认书
13.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记录
14.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陈述记录
15.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审核表
16.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17.送达回执
18.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袋(样例)
19.年度职业病鉴定结果汇总表
20. 年度职业病鉴定结论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