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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17日

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规定

发 文 号:鲁卫法监字〔2011〕11号
发布单位: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发布日期:2011-02-17
实施日期:2011-02-17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保证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资料的完整、系统、准确和有效性,为职业病预防、评价、控制、治理、研究和开发职业病防治技术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全省范围内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职业健康检查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职业健康检查合同书或协议书、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者相关信息清单、影像资料(粉尘作业工人的X光胸片)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条  体检机构应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资料,所有资料应于每年10月底前归档。

     第五条  归档资料应为原件, 做到完整、齐全、系统、准确。如原件无法归档的,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存放地并由提供者和提取者双方签名。归档资料纸张质量和规格符合要求, 书写必须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等符合档案要求的材料, 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彩笔、纯蓝墨水、红墨水、涂改液等。

     第六条  归档资料排列、编号、编目应规范有序,编制正确,符合资料归档要求,按时间、单位、体检类别、件号排列装盒,以查找方便为原则。并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体检机构必须对归档质量进行预先控制,确保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和规范,字迹、用纸符合归档要求。

     第八条  根据国家保密制度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档案保存、借阅、复印、利用、统计等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求提供相关的档案资料时应提供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同”,并签章。

     第九条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保存。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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