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法律规范>> 地方法规>> 山东>>正文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7年06月21日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6-21
实施日期:2007-09-01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引航员不按照规定引航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扣留或者吊销引航员职务证书。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擅自对机舱污水排放设备启封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中,有第一、二、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经核准载客的船舶载客的;

  (二)客船超定额载客的;

  (三)客船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开航条件下开航的;

  (四)开敞式载客船舶不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救生衣的;

  (五)客船不履行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的。

  第四十六条 误报警不及时更正的,对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谎报险情或者恶意报警的,对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配备船舶、设施服务人员的;

  (二)进出船舶报告区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符合护航条件不申请护航的;

  (四)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聘用无证人员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

  (五)船舶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分道通航区、桥梁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不遵守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在港区水域、禁航区、通航密集区、航路、航道、锚地等区域内,从事养殖、捕捞和垂钓等活动,或者擅自从事游览、体育运动、科研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活动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海上施工作业完成后遗留有碍航行安全物体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遗留的物体拒不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条 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违章作业或者干涉船长独立决定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有关责任单位、个人在应急救援行动中不服从海上搜救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十三条 非营业性游艇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职务证书,是指船员培训合格证、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及其他适任证件。

  (二)滚装客船,是指具有乘客定额证书且核定乘客定额(包括车辆驾驶员)十二人以上的滚装船舶。

  (三)非营业性游艇,是指符合国家游艇检验规范,主要用于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

  第五十七条 主要用于海上垂钓活动的娱乐性钓鱼船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渔业船舶的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并负责其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管理由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监管。

  第五十九条 市及沿海区(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青岛海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十条 海上军事管辖区和军用船舶、设施以及以军事目的进行海上施工作业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