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防火堤的计算高度应保证堤内有效容积需要。防火堤的实际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的实际高度不应低于1米(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且不宜高于2.2m(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三)大型储罐组的防火堤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宜采用土堤,当受条件限制时,也可采用现行国家规范规定的其他结构型式的防火堤,但其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h。大型储罐组的防火堤不得采用浆砌毛石结构。
第二十五条 库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个储罐组均应设环行消防道路。
(二)储罐中心与最近消防道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消防道路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三)储罐区道路宜为郊区型,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加路肩宽度不应小于8m,且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小于12m。
(四)消防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五)储罐区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第二十六条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的人行台阶或坡道不应少于两处;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第二十七条 同一大型储罐组内的储罐总容积不应大于60万m3。单罐容积不小于10万m3的大型储罐罐组宜采用四罐一组布置。单罐容积为5万m3的隔堤内储罐数量不应多于2座,单罐容积大于5万m3的应每个罐一隔。
第一节 储运设施
第二十八条 大型储罐应设液位检测系统和高、低液位报警系统及自动联锁切断进油装置,检测和报警信号传至控制室。有脱水操作要求的储罐宜装设自动脱水器。
第二十九条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大型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第三十条 可能发生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按《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第三十一条 大型储罐应设置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应尽可能减小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之间的油气空间。在雷雨多发区域,一次密封宜采用软密封。
第三十二条 储罐罐壁与浮顶之间的环形密封间距宜按《环形密封间距表》的规定选取。
环形密封间距表
储罐公称容量(V,m3) 环形密封间距,(mm)
50000≤V<100000 200~250
100000≤V≤150000 250~300
第三十三条 在浮顶外边缘板与罐壁之间的环形密封间距偏差为±100mm的条件下,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的密封件应仍能保持与罐壁良好接触。
第三十四条 一次密封的橡胶包带、橡胶充液管应符合现行化工行业标准《浮顶油罐软密封装置橡胶密封带》(HG/T2809)的要求,除应具有良好的耐油性能外,还应满足强度、耐老化等要求。
第三十五条 一次密封的软泡沫塑料应符合国家标准《通用软质聚醚型聚氨酯泡沫塑料》(GB/T 10802)中JM30优等品的要求,应具有良好的弹性和耐老化性能。
第三十六条 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所用紧固件、二次密封的压条等材料应为不锈钢。
第三十七条 一次密封的橡胶包带和二次密封的油气隔膜接头的物理性能、耐油性能以及机械性能等应不低于对橡胶包带和油气隔膜的性能要求。
第三十八条 二次密封的支撑板应采用不锈钢,橡胶刮板宜采用L型结构,以保证刮板与罐壁之间形成良好的面接触,橡胶刮板应具有良好的耐磨性、耐候性和耐油性;当采用其他结构时,密封油气空间不应存在金属凸出物。
第三十九条 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安装的方式。一次弹性泡沫密封安装后,下部突出应规则,无扭曲现象,上部应平整。
第四十条 储罐主要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挠性或柔性连接方式,并应满足地基沉降和抗震要求。
第四十一条 环境温度变化可能导致体积膨胀而超压的液体管道,应设有泄压装置。
第四十二条 防火堤和隔堤不宜作为管道的支撑点。管道穿越防火堤和隔堤处宜穿钢制套管,套管长度不宜小于防火堤和隔堤的宽度。套管两端应做防渗漏的密封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主要工艺设备及器材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输油泵宜选用按国家有关标准(或等同采用的国外标准)制造的离心泵。
(二)工艺阀门应选用按国家有关标准(或等同采用的国外标准)制造的钢制阀门。需遥控操作的阀门和口径大于或等于DN300的阀门应选用电动阀门。
(三)管径小于或等于DN300的管道,应选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要求的无缝钢管。管径大于DN300的管道,可选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 第一部分:A级钢管》(GB/T 9711.1)或《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 第一部分:B级钢管》(GB/T9711. 2)要求的直缝或螺旋缝埋弧焊钢管。管道设计使用寿命不应少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