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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8日

山东省大型浮顶储罐安全技术规程(试行)

发 文 号:鲁安监发[2010]118号
发布单位:山东省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0-10-08
实施日期:2010-10-08

  第九十条  储罐的光纤型感温探测器应根据消防灭火的要求进行报警分区。每台储罐至少应设置一个分区。

  第九十一条  大型储罐区应设置电视监视系统,对浮顶等重点防火部位的安全情况进行监视。摄像机宜设置在罐区周围较高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处,实现对罐区的远距离全景监视;当有条件时,宜能够监视到处于最高罐位一半位置的浮顶。

  第九十二条  室外安装的摄像机应采取防雷保护措施。摄像机的视频线、信号线应采用铜芯屏蔽线缆,穿钢管保护,并应装设与其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电涌保护器。电源应采用UPS供电。电视监视系统应可靠接地,并宜与共用接地装置连接。

  第九十三条  电视监视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当火灾报警系统报警后,自动联动相关的摄像机转向火灾报警区域,以便确认火情。

  第五章  储运环节安全管理

  第九十四条  企业应认真组织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防火和巡回检查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如实填写完整的运行原始记录(包括压力、温度和液位等),并归纳存档。

  (二)制定落实设备的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对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及时按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报检测检验申请计划,严禁设备带故障或超检验期使用。

  (三)定期对静电接地、防雷设施、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表、液位计、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器等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结果记录归档。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罐区内的明火管理,严格禁止将火种带入生产区内。对维修、扩建、改造需要发生的动火,实施动火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确保动火安全。

  (五)企业应根据培训目标,结合实际情况,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岗位技术练兵,并保存记录。

  (六)企业应针对潜在事件和突发事故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定期演练。企业应将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通报当地应急协作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十五条  加强储运环节的封闭管理,控制移动危险源。

  (一)外来人员禁止进入运行、储存区域。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时,须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并由本单位工作人员陪同,经检查登记后方可进入。

  (二)进入运行、储存区域的工作人员、外来人员不得携带火种(火柴、打火机等),不得穿着化纤衣物和带钉鞋,操作人员上岗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手机应处于关闭状态。

  (三)严禁酒后上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运行、储存区域。经批准进入生产、储存区域的非工作人员,要服从管理。

  (四)槽罐车进入运行、储存区域,必须配装可靠的防火帽和灭火器等有关的消防器材,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准进出。

  (五)外来机动车辆,没有办理审批手续并佩带合格的防火帽,不得进入生产、储存区域。

  (六)安全检查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好对进出人员和车辆的检查登记工作,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中的内容,不得擅离职守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宜。

  (七)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在储罐区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八)设在地面上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可靠的接地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并应由资质的单位每年检查一次,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九)在运行、储存区域进行操作和维修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器)具。

  (十)禁止使用非防爆的无线通讯设施和其他非防爆电器设备。

  第九十六条  管道管理

  (一)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并应有一定保压时间,达到无渗漏、无显著变形与不均匀膨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压力管道检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三)加强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清除杂草杂物,排除管沟内积水。

  (四)管道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图,埋地管道除应有工艺流程图外,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准确无误。

  (五)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埋地管道时间5年以上,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查1次。

  (六)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严密填实。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并处于常闭状态。阀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七)铺设在地下的管道,应有防腐涂层、阴极保护等措施。

  第九十七条  企业必须建立储罐技术档案,内容应至少包括:1、储罐档案卡;2、储罐设计文件;3、储罐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4、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5、检维修方案,实际检维修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6、储罐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7、安全附件检验、修理和更换记录;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九十八条  检测制度

  (一)在雷雨季节每月应检测每个储罐二次密封内、外部可燃气体浓度。容积大于等于10万m3储罐检测点不少于8个(周向均布),小于10万m3储罐检测点不少于4个(周向均布)。对可燃气检测浓度超过爆炸下限25%的储罐应及时查找原因,具备条件的储罐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不能立即整改的储罐应在雷雨天重点加强消防监护。

  (二)应在每年的雷雨季节前组织专业人员对大型储罐的等电位和接地系统进行检测。经评估必要时,应挖开地面抽查地下隐蔽部分锈蚀情况,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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