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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7月05日

泰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试行)

发 文 号:泰安办〔2010〕45号
发布单位: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07-05
实施日期:2010-07-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泰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有效地开展工作,切实提高全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组是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领导下,为全市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非常设组织。专家组的成员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市有关部门及退休(含内退)的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本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的起草论证工作,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决策咨询,开展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专题调研。
   (二)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三)参与对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评估报告的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参与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设立安全条件审查和“三同时”设计、竣工验收审查。
   (五)参加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六)为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七)为普及安全知识及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供帮助。
   (八)完成市安委办指派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组成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专家组成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专家组成员资格。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安委办负责专家组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家组成员的聘任、发证、考核和调整等工作;
   (二)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专家进行学术交流、技术培训、规划研讨等业务活动,并向专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国内外有关信息;
   (四)建立专家组工作档案,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情况和主要工作业绩等;
   (五)及时向专家征求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六)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采用聘任制,聘期为3年,聘期满可以续聘。

   第八条 专家组由化工、烟花爆竹、机械冶金电气、船舶修造、职业卫生、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8个专业门类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按专业分组,原则上每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负责组织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 专家聘任的条件:
   (一)热心安全生产事业,本人自愿从事安全生产专家工作;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经历,特 殊专业可以从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中选任;
   (四)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五)年龄原则上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深入现场和胜任应急要求;
   (六)其他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设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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