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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7月05日

泰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试行)

发 文 号:泰安办〔2010〕45号
发布单位: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07-05
实施日期:2010-07-05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聘任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或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
   (二)市安委办负责组织审核并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三)市安委办将专家组成员名单进行公示;
   (四)市安委办颁发专家聘任证书。

   第三章 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应遵守以下工作规范
   (一)专家组成员应服从市安委办的调度管理,积极参加有关活动。
   (二)专家组成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指派单位函件和专家证方可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工作任务有关的文件和技术资料,了解与工作任务有关的情况。
   (三)专家组成员执行公务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如实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指示,如实反映情况,坚持原则,排除各种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虚心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完成市安委办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根据国内外安全生产信息和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动态,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重大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论文、报告或者建议,并报市安委办。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市安委办指派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时,一般通知有关单位,遇任务紧急时,也可以直接通知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证及有关文件、资料按时抵达指定地点。各单位应支持本单位的专家组成员参加安全生产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执行任务时,参加任务的专家达2名以上设组长一名,组长负责相关组织协调事宜;组长原则上由参加任务的专家自行推选。

   第十四条 在特殊情况下,为弥补专家组专业构成的不足,市安委办可以根据需要抽调人员组成临时专家组。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专家组全体会议由市安委办负责组织召开。

   第十六条 市安委办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问题。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当及时研究解决或专题报告市安委会。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专家组实行工作津贴制度,主要用于专家组成员的工作津贴及奖励等。

   第十八条 专家参加市安委办指派的参与事故调查、项目审查或受企业委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活动所产生的专家费用原则上由委托的企业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专家组的事务管理由市安监局规划科技处具体负责,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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