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根据《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企业二级、三级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及其评审人员的管理工作。
二、评审组织单位管理
(一)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各级安监部门考核确定、统一负责冶金机械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二)省安监局不设立二级评审组织单位。各设区的市安监局可根据工作实际,决定是否设立本地区三级评审组织单位;设立评审组织单位的,由设区的市安监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提出候选单位,经省安监局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三)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
3.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其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4.参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
5.严格按照安监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四)评审组织单位职责:
1.经安监部门授权,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受理、申请和评审材料审查、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相关工作。
2.配合安监部门做好评审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向相应安监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
3.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颁证后半年内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相关安监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向安监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的建议。
4.聘请评审专家,建立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库,并建立评审人员档案。
(五)评审组织单位工作程序: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工作。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报请相应的安监部门核准同意后,通知并将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函告相关安监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2.评审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相关安监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和评审得分表等材料。
3.经安监部门公告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六)评审组织单位要自觉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认真做好各项评审组织工作。
(七)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报相应的安监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