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审单位管理
(一)评审单位是指由安监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
(二)我省范围内二级、三级评审单位由省安监局确定,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其中,二级评审单位由省安监局直接审查确定;三级评审单位由设区的市安监局根据本地区工作需要,提出本地区三级评审单位候选名单,报省安监局确定。
(三)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评审质量控制体系;
4.二级评审单位需有8名以上专职评审员,三级评审单位需有5名以上专职评审员;
5.每个评审范围应有不少于3名与评审范围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专家,并与其签订专家聘用协议;
6.其他开展评审工作需要的条件。
(四)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3.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4.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5.评审单位技术服务收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并与申请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出现违法违规乱收费行为的,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6.评审工作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
7.自觉接受安监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8.落实评审单位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献计献策。
(五)评审单位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1.评审单位收到安监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转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现场评审前进行文件审查;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函告申请企业,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2.现场评审时,按照申请企业评审的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至少由5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评审专家;指定1名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全面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完成时间,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
3.申请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单位依据整改情况的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或整改报告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若整改符合相关要求,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相应安监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评审人员信息等相关材料。
4、评审工作应在接到评审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其中每个企业现场评审时间控制在3天之内);特殊情况下,经相应安监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但最多不超过3个月。
(六)二级评审单位承担全省范围内相关行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三级评审单位承担所在地区设区的市范围内相关行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二级评审单位受设区的市安监局委派,可承担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