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评审人员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
(二)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3.通过省安监局或省安监局委托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三)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含大学)以上学历;
2.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确认推荐;
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参与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5.通过省安监局或省安监局委托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四)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仅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五)省安监局负责组织二级、三级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评审人员,可从事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