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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3月27日

山东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令2014年第275号
发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27
实施日期:2014-05-01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评估行为,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评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评估,包括灾前风险评估、灾中跟踪评估和灾后分析评估。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大雾、霾、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等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造成的灾害。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卫生、环保、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象灾害评估相关工作。

  第五条 气象灾害评估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指南。鼓励、支持气象灾害评估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提高气象灾害评估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种类、频次、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普查,建立气象灾害基础数据库并及时更新补充;按照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对气象灾害风险进行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预报预测的灾害强度、影响范围和对象等,组织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的重大气象灾害进行灾前风险评估,对影响时间较长的灾害开展灾中跟踪评估。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变化趋势,为开展灾害评估和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大气象灾害评估信息,将可能或者已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采取避险减灾等措施。气象灾害危险解除后,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危险区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重大气象灾害可能引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将气象灾害信息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机制,整合完善气象监测信息网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环保、交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以及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灾害的联合监测。

  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监测数据和灾情信息,为开展气象灾害评估和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基础数据。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组织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开展灾后分析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对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和其他重大公共事件等事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或者气象因素影响分析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与气象条件密切相关的区域发展建设规划和重点领域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开展规划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第十三条 规划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其他基础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说明;

  (二)规划区域遭受气象灾害影响的综合评价;

  (三)规划区域遭受气象灾害影响的防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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