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
发 文 号:沪安监管法规〔2005〕147号
发布单位: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11-07
实施日期:2005-12-01
第十条 区、县安监局认为需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通过市级新闻媒体曝光或者网上公示的,应当报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核。
上报材料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警示建议书、拟被警示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安全检查或行政执法材料(含照片等)。
第十一条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应当在收到安全生产警示建议书和相关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情况,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统一提供市级新闻媒体或者在上海安全生产信息网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警示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邮编、地址、电话;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
(三)拟作出的警示形式、理由和依据;
(四)申请部门的名称、日期和印章。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安全生产警示替代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警示文书的式样,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安全生产约见警示、黄牌警告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