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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8月10日

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发 文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4-06-29
实施日期:2004-08-01

  第八条(许可申请)

  提供单位申请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三)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具备微生物技术应用相关专业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的证明材料;

  (四)指导微生物菌剂应用单位(以下简称应用单位)采取安全控制措施的承诺书;

  (五)微生物菌剂应用的环境安全控制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从国外引进微生物菌剂的,还应当提交由国家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证明文件。

  市环保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作出书面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市环保局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环保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但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许可期限)

  环境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环境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提供单位需要继续提供该微生物菌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环保局提出延续申请。市环保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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