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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9年11月11日

上海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 文 号:沪应急行规〔2019〕1号
发布单位:上海市应急局 上海市交通委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 上海银保监局(代章)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2-25
各区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推动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7〕21号)、《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的有关规定,市应急局、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委、上海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市应急局
市交通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农业农村委
上海银保监局(代章)
市财政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019年2月25日
 
 
上海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升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技术防范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7〕21号)、《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在本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有较强的经济补偿作用和社会管理功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提出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既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指明了方向,也提供了制度保障。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有利于发挥保险机构在预防、控制风险领域的特长和优势,有利于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有利于强化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促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有利于迅速妥善地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抢险救灾、受害赔偿和事故场所污染清理问题,有效转移和化解安全责任风险;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行政效能。本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共治的必要之举,是提升本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有力措施。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基本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明确政府部门推动工作和保险机构市场化运营服务工作的界限,依法依规运行。
    (二)防保结合,重在预防。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事前预防与事后保障作用,在保证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突出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三)结合实际,提高效能。坚持保本微利,合理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础保险费率和保险保障水平,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建立快速理赔及预赔付机制,提高理赔效能。
 
    (四)费率浮动,奖惩并举。采取浮动费率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等形成正向激励、反向制约的机制。各部门、各区政府在制定产业扶持政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工作目标
    2019年,在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渔业生产、火灾高危单位等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分行业稳步推进。同时,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力争到2020年,全面建成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体系,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全面覆盖。不断提高保险服务工作水平,为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机制和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机制,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出积极贡献。
    四、实施要点
    (一)险种定义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二)保障范围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
    保险机构可以开发适应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个性化商业保险产品,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过程中强制生产经营单位订立其他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三)承保与投保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应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
    (四)保险费率
    制定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指导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结合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诸如:是否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每年可在基准保险费率上、下浮不超过10%,累计上、下浮最高不超过30%。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下一年度保险费率直接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30%。
    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责任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保险机构分别制定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础保险费率和具体费率浮动规则。
    (五)保险责任限额
    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责任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保险机构分别制定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应至少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第三者财产损失、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部分。其中,涉及从业人员和第三者死亡的赔偿限额每人最低为60万元,可结合行业领域特点适当提高,并根据本市城镇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调整。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责任限额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获得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不影响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六)事故预防服务
    保险机构应建立事故预防服务制度,通过内部机构或者委托相关社会化服务机构,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风险辨识及评估、事故隐患排查、风险管理培训、法律法规推送等事故预防服务,每年度均不少于一次。此外,还可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科技应用等工作,具体服务内容和频次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
    鼓励保险机构扩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范围。在符合行政许可要求的前提下,保险机构可以通过获得相关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化服务机构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出具安全评价报告,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申请行政许可的材料,并作为保险机构实施保险费率浮动的重要依据。
    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时,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告知保险合同中明确的重要事项,并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保险机构应报告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并可在下一年度上浮保险费率。
    (七)事故预防专项资金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20%的比例提取事故预防专项资金。事故预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事故预防服务工作。事故预防专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转存。
    (八)保险理赔
    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定损失、赔偿保险金。同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赔偿应当实行同一标准。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对事故真实、责任明确的小额案件,简化理赔流程,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先行垫付赔偿金。对于保险责任明确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险机构依被保险人的书面要求,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预付赔款。保险机构对赔偿保险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先行赔付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保险责任。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保险机构应就已确定损失先行赔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伤人员或者死亡人员(以下统称受害人)的受益人,或者请求保险机构直接向受害人赔付。生产经营单位怠于请求的,受害人或该保险受益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机构请求赔付。
    (九)保险合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的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十)实施范围
    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渔业生产、火灾高危单位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特别是涉及特种设备、涉氨制冷、粉尘涉爆、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电力、农机经营服务、快递、外卖、公众聚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分属不同行业领域的,不重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具体保险方案设计中,应考虑涵盖生产经营单位相应安全风险。
    (十一)责任部门
    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火灾高危单位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交通委员会牵头负责;建筑施工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牵头负责;渔业生产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牵头负责。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
    各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政策措施落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要加强对本市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配合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责任部门指导保险机构制定适应行业领域需要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依法对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经营业务进行监管,督促保险机构规范经营,查处扰乱市场违法经营行为。定期汇总分析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开展情况,积极配合各部门、各区政府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加强部门间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共同建立商业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工作机制。
    (十二)保险机构
    根据本市实际,鼓励保险机构组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分行业领域实施,共同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共保体成员机构的具体比较选取由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责任部门分别实施。
    共保体成员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具有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偿付能力;
    3.拥有一定数量具备专业资格能力,与保险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4.具有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能力等。
    已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且具有一定规模和业绩的,在选取共保体成员机构时优先考虑。
    共保体应当建立保险条款、责任限额、费率规则、事故预防、理赔流程“五统一”共保模式。
    共保体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向相关部门开放权限,并可与相关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共保体成员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责任部门取消其成员资格,强制退出承保服务,并通过公众网站等形式进行社会公示。
    1.在共保协议外私自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
    2.鼓励、诱导生产经营单位以其他险种代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
    3.未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和服务承诺,生产经营单位或被保险人投诉后经查属实的;
    4.事故预防专项资金提取及使用比例未达到该项保险保费总额的20%的;未据实列支事故预防费用或挪用、挤占和转存事故预防费用情节严重的;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合同约定及服务承诺及时赔付,造成恶劣影响的;
    6.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或违反行业自律的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
    取消资格决定之日起两年内,该机构不得在本市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
    (十三)政策衔接
    各行业领域已经推行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性相同的责任保险的,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规定要求继续全面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不重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没有规定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推进。
    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根据本《实施意见》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确保获得的事故预防服务、事故预防专项资金提取比例和保险理赔水平等达到本《实施意见》的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责任部门应借助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平台,加强沟通、协调、联络,精心组织,扎实推动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做细、做实。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落实情况将纳入本市年度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内容。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目的意义、政策措施、成效经验的宣传力度。
    各区政府在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工业园区准入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认知水平,营造主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良好氛围。
    (三)广泛融合,依法追责
    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责任部门、各区政府应认真研究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承保、事故预防、理赔、信息化平台、宣传等工作与其他监督管理、社会治理工作相融合,进一步系统性地提升管理能级。
    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责任部门应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投保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的,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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