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预警与处置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后,宣布预报区进入地震预警期和预警级别,指明预警期的起止时间。
预警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根据预报地震级别和预测未来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四级:
7.0级以上地震为Ⅰ级预警,红色;
6.5~6.9级地震为Ⅱ级预警,橙色;
6.0~6.4级地震为Ⅲ级预警,黄色;
5.0~5.9级地震为Ⅳ级预警,蓝色。
省人民政府可视震情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预警期或解除预警。
第三十条 预警区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结合当地实际,做好以下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工作:
(一)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部署、检查应急准备;
(二)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的动态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三)承担地震应急与救援任务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四)做好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和应急、救援物资的准备;
(五)做好启用紧急避难场所的准备,并根据需要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必要时组织撤离和疏散危险区的人员;
(六)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做好防震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宣传。发生谣言、谣传时,及时采取措施,安定民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预警区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地震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承担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做好应急准备。
第三十一条 预警区生命线系统工程、易引发次生灾害的单位,应当对危险源和重点设施、设备采取防控措施,做好抢修、抢险的应急准备。
第三十二条 预警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收集、汇总、上报地震前兆异常信息。
预警区的地震灾害预警网应当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加强观测与异常信息收集工作,按规定及时上报。
预警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获悉地震前兆异常信息后,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收到信息报告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迅速核查、落实,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法定节假日、大型活动或者地震预警期等特殊时期应当加强震情监视、会商和短临预报跟踪,做好应急准备,发现或者收到异常信息及时核实上报。
第五章 应急响应与救援
第三十四条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负责领导本次地震灾害事件的人民政府宣布震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和应急响应级别,指明起止时间。
一般震后应急期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至20日。
震区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次地震灾害事件对当地造成破坏的实际,向社会公告,组织实施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领导本辖区的地震应急与救援,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立即召开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部署地震应急与救援;组织各种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
(二)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困、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以及其他救助措施;
(三)迅速收集、汇总灾情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四)划定次生灾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设置明显标志,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五)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设施、设备,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易引发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开启紧急避难场所或者根据需要设置临时避难场所,保障灾民食宿、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其他保障措施;
(七)组织有专长的公民参加应急与救援;
(八)启用本级人民政府的救灾准备金、物资,视震情、灾情需要向社会征用物资、装备、工具、占用场所等;
(九)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各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响应级别,立即组织实施各自的地震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开展应急与救援,并做好自救、互救。
第三十六条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震区重点生命线工程、易引发次生灾害的单位,应当立即控制危险源、划定危险区域、隔离危险场所、疏散、撤离有关人员;已发生灾害的立即组织抢险、扑救,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第三十七条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震区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出专业人员赴地震现场开展灾情的收集汇总、震情趋势判定和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及时上报、通报。
省内发生6级以上地震时,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派出地震现场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工作队;发生4~5.9级地震时,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震区市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派出地震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震情监视、震情趋势判定、地震科学考察工作、审查有关震情的新闻报道文稿;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震区建筑物安全鉴定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通过各种途径收集、汇总地震灾情,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获悉地震灾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震区地震灾情速报员应当迅速收集、汇总本地震情、灾情、社情,按规定上报;地震灾情实行零报告制度。
一般按规定上报震情、灾情,必要时可越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