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07-09-20
【实施日期】2007-10-01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选拔、聘用、培训和使用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山西省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严肃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地方煤矿派驻驻矿安监员原则上每矿不少于2人。
第三条 市煤炭工业局、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明确专门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驻矿安监员的招聘、工资发放、年度考核、轮岗、培训、会议、日常工作汇报及隐患举报等工作。
第四条 驻矿安监员应聘条件:
(一)热爱煤矿安全监督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并能熟练应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原则性强。
(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四)具有煤炭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煤矿井下实际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且从事煤矿井下实际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能适应井下检查工作的需要,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第五条 驻矿安监员聘用程序:
(一)驻矿安监员的选拔实行公开招聘,必须经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程序,确定拟聘用对象。
(二)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市属煤矿企业驻矿安监员的招聘工作;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负责辖区内乡镇煤矿驻矿安监员的招聘工作;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命题、阅卷和公示成绩,并对招聘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三)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和市直有关单位组织拟聘用驻矿安监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上岗试用。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由市、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和市直有关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市煤炭工业局颁发上岗证书。
(四)取得上岗证书的驻矿安监员,由市、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或市直有关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文本由市煤炭局统一制作),每次签订合同期为2年。
第六条 驻矿安监员监督管理:
(一)市、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和市直有关单位每年组织驻矿安监员进行1次培训。
(二)驻矿安监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驻矿安监员原则上每半年轮岗交流一次,且2年内原则上不得在同一煤矿任驻矿安监员。驻矿安监员轮岗调整结束及时到市煤炭工业局备案。
(三)市、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和市直有关单位每年对驻矿安监员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内容:
1、能否严格执行《晋城市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出色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2、能否发现并排除重大安全隐患,保证煤矿安全生产;
3、是否有漏岗现象,所驻煤矿是否发生事故。
(四)缺额的驻矿安监员,市、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及时严格按标准、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足额派齐,不得空岗漏矿。
第七条 驻矿安监员职责:
(一)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煤矿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二)深入煤矿井下作业场所进行检查,每月入井天数不少于18天,出勤天数不少于22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停产放假等特殊原因除外),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定期向县(市、区)煤炭局和市直有关单位汇报,重大情况立即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三)监督煤矿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监督煤矿对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决定和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监督煤矿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和建设。
(四)监督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煤矿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监督和指导煤矿按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和安全技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