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必须连续作业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工期,避免在中、高考禁噪期间进行连续施工作业,并严格遵守中、高考期间禁止噪声污染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进行场坪施工必须配备洒水车,定时洒水降尘。
第十七条 严禁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三章 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密闭式垃圾容器等临时设施。
第十九条 在建工程不得作为施工现场的生活及办公设施。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宿舍使用装配式活动房屋,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二)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米,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米;
(三)宿舍内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或铺砌地砖;
(四)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2人。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食堂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堂设置应远离厕所、垃圾站及其他有毒有害场所;
(二)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健康证明上岗;
(三)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三防”(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完善,库房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0.3米的防鼠挡板;
(四)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低于1.8米,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
(五)食堂应配备必要的通风设施、排油烟设施、冷藏设施和消毒设施;
(六)食堂应设置下水管线及配套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网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七)食堂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城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食堂外应设置密闭式垃圾桶,并及时清运。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厕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厕所应为水冲式厕所并配套设置化粪池;
(二)厕所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或地砖铺砌,墙面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低于1.8米;
(三)厕所应有专人负责清扫、消毒;
(四)化粪池应作防渗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