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法律规范>> 地方法规>> 四川>>正文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6月30日

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 文 号:成建委发[2010]256号
发布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4-28
实施日期:2010-10-01
  第十四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安装检测合格,经使用单位组织租赁、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对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和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不得出现“基本合格”、“经整改合格”等模糊性结论。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组织对安装高度超过100米或临主要街道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方案进行专项论证;
  (八)建立完整的建筑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包括设备基础验槽,隐蔽工程、设备交接班记录、运转记录、维修保养记录、日常检查记录、定期检查记录等。
  第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筑起重机械必须配备起重信号工、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
  (二)塔式起重机每台至少配备6人(司机2人,指挥至少4人),施工电梯每个轿厢每班配备司机1人,龙门架每台每班配备司机1人;
  (三)实行“定人定机定岗”制度,每台设备固定操作及指挥人员,且不得疲劳作业;
  (四)建立操作及指挥人员“公示制度”,悬挂于建筑起重机械明显处。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