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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2月16日

四川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川安监〔2010〕81号
发布单位: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2-16
实施日期:2010-02-16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批准下达的科技项目,由省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开发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第十四条  任务书经有关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任务书规定的相关内容执行完毕,并经过验收(鉴定)后方可视为本任务书的结束。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省局科技装备处填报一次《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有阶段性成果或取得重大进展的要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  项目进行中如需对研究内容、进度、项目负责人、关键技术方案作重大调整、变更或中止项目时,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局科技装备处,经批准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作为任务书附件。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经批准调整后,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的工作、已使用的经费、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报省局科技装备处审查。

  第五章  项目评审鉴定、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完成期限后六个月内,报请省局组织评审鉴定、验收。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不具备评审鉴定、验收条件的,需提出延期评审鉴定、验收申请报告,说明延期理由及期限等,但申请延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申请延期评审鉴定、验收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九条  评审鉴定、验收的一般标准和内容:

  (一)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计划任务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技术的先进性、创新点、难易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的适应性,应用价值(潜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条  申请评审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任务书规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要求;

  (二)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以下相关资料:

  1.科学技术成果评审鉴定、验收申请书

  2.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开发任务书;

  3.科技项目研究工作报告(研究工作总结);

  4.科技项目研究技术报告(包括技术方案、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的比较、技术难度、技术成熟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推广应用情况及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改进方法);

  5.国家和省认定的测试单位出具的分析测试报告及重要的试验、测试记录;

  6.设计工艺图表;

  7.具有科技查新资格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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