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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7月02日

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发 文 号: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59号
发布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02
实施日期:2009-09-01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术语定义)

  本规定所称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是指由城乡建设工程的各类行政管理文件、施工和竣工文件及竣工图等组成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保证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管理主体)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与市城建档案馆合署)负责全市建设档案业务的具体指导。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并负责当地建设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区域划分)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五城区的建设工程、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以及跨区(市)县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五城区以外的建设工程(不含重点工程和跨区工程)档案由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收集、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七条 (经费保障)

  建设档案管理经费按照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纳入单位部门综合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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