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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3日

四川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发 文 号:川安监〔2010〕350号
发布单位: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1-23
实施日期:2010-11-23

 第一条为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29号)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矿山企业,是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细则所称的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四条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且每月不得少于5天下井带班。

  第五条 矿山企业领导必须由上级管理单位或本单位以正式文件进行任命,并经培训具备与安全管理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后方可下井带班。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工作,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报告。对举报和报告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矿山企业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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