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目标考评计分办法。基本分为100分(控制目标基本分+工作目标基本分),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一)控制目标。基本分为70分。
1. 区、县人民政府。
(1)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各类生产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等于或低于市政府下达目标数的区、县人民政府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重点行业单项控制指标每突破1项,扣3分。
各类生产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目标数的区、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
(2)较大事故。基本分为15分。
较大事故件数突破前3年平均数的区、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异地发生的较大事故,按事故责任划分考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
(3)重大事故。基本分为25分。
发生重大事故的区、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对异地发生的重大事故,按照责任划分,事故主要责任方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其他责任方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同等责任时,同等责任方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2. 市级有关部门和驻泸重点企业。
(1)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生产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等于或低于市政府下达目标数的部门和单位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各单项控制指标每突破1项,扣3分。
生产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目标数的部门,该项考评扣20分,驻泸重点企业突破死亡人数,该项考评不得分。
(2)较大事故。基本分为15分。
较大事故件数突破前3年平均数的市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扣15分。驻泸重点企业发生较大事故,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3)重大事故。基本分为25分。
发生重大事故的市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30分。具体计扣分标准和方法由市安委会制订
(三)其他扣分项目
1. 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扣10分。
2. 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级部门、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3. 造成不良影响事件,被国家级或者省级新闻媒体曝光的,每发生1件分别扣4分和2分。
4. 被考核单位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10-25分,并通报批评。
5. 隐瞒事故的加重处罚。经查实,隐瞒一般事故的扣10分;隐瞒较大以上(含较大)事故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四)加分项目
l. 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当年获得国务院、国家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和省委、省政府(含省安委会)表彰的,加5分;获得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1次加2分;获得市委、市政府(含市安委会)表彰的,加3分;获得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1次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